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395号
原告陕西大荔秦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陕西大荔秦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荔秦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大荔秦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栾 震
审 判 员 吉鹏飞
审 判 员 孙龙君
书 记 员 贺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