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文华楼酒店有限公司与咸阳昌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0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咸阳文华楼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昌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超,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咸阳文华楼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昌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双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咸阳文华楼酒店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咸阳文华楼酒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咸阳文华楼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