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1025民监1号
原审原告: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城前街龙腾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黎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赵玲,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原告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5)镇安民初字第006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再审。
审判长 屈文宏
审判员 刘晓轩
审判员 高 霞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庭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