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

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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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5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黎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仁武,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系该公司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县。
法定代表人:陈炳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飞,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系该公司职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10民终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返还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由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自觉向本院缴纳了6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剩余保证金及利息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2019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恢复执行,本院已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4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5执恢1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23日结案。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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