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

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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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102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黎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仁武,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系该公司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镇安县县。
法定代表人:陈炳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飞,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系该公司职员,居民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
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10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支付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491898.19元。案件受理费由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镇安县佳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已领取),申请执行人陕西龙志建工有限公司放弃剩余91898.19元工程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1025执21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4月23日结案。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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