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901执2142号
申请执行人: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理市泰安南路惠丰新城诏园**。
法定代表人:赵体光,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11日生,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普凤兰,女,1974年3月12日生,住大理市。
被执行人: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住所地大理市凤仪镇创新工业园区v>
法定代理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普凤兰、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3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一、被告***、普凤兰、李江、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0万元。二、被告***、普凤兰于2020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5万元。三、被告李江于2020年8月1日前偿还原告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万元。四、被告***、普凤兰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律师服务费用3000元。五、被告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中***、普凤兰、李江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12830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被告***、普凤兰、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普凤兰、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到期未履行,大理汇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下述财产:普凤兰名下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2)第××号】;***名下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房权证下关字第**、地使用权、地使用权证2013)第××号】、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房权证下关字第**、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号】、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的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开发区第S20161041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号】;***及普凤兰名下位于大理创新工业园区苍洱印象B地块B1组团B1栋29号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房权证开发区字第**、×30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4)第××号】;***云南良迅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大理市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大理市美环劳务有限公司98%股权;普凤兰大理市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2%股权、大理市美环劳务有限公司2%股权。本院另案查封有***名下云L×××**、云L×××**机动车及李江名下云L×××**机动车。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前述财产,本案均无处置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