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901执15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
被执行人:***,男,白族,1976年1月1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公民身份
号码:532901197601111455。
被执行人: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97957303M。
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凤仪镇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01民初2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连带于2021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5%计算的借款利息(其中2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还款之日,3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9年4月16日计算至还款之日)。***、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大理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153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申请书、执行裁定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经查控,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09.72元该款已兑付给申请人。本院另案轮候查封***名下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S××6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0××8号】、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S××7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0××9号】、位于大理经济开发区登龙村的房屋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开发区第S20161041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3)第0××5号】、位于大理创新工业园区苍洱印象B地块B1组团B1栋29号房产及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大理市房权证开发区字第S××9号、S××0号、土地使用权证:大国用(2014)第0××4号】。另案轮候冻结***在云南良迅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49%股权、大理市美环建筑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98%股权、大理市美环劳务有限公司98%股权。本院另案查封***名下牌照号为云L1××××、云L5××××机动车,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2年2月21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徐 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