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01民初4751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恒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华兴滇源商业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7364868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大理恒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大理白族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案字〔2022〕第382号《仲裁裁决书》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2022年8月24日分别立案,案号为(2022)云2901民初4751号、(2022)云2901民初4771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本案应与(2022)云2901民初4771号案件并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云2901民初4771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