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3122民初327号
原告:梁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25551432160。
住所地:梁河县世博城小区2-5栋501、50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兆堃,男,1993年1月8日生,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大理恒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6736486889。
住所地:大理州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华兴滇源商业城。
法定代表人:***。
原告梁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理恒创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梁河县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孔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