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陕0923民初102号
原告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开发区田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西汉高速公路户洋段13项目经理部。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95号1501室。
负责人*重,该项目经理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西安市山信装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永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