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7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临潼区常堡建材市场8排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案款,且案款已兑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高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劳人仲案字〔2016〕45号裁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建民
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英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