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5民初1361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唐宗民诉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唐宗民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武红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屈建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