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5民初4730号
原告:**,男,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临潼区 。                            
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先,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百茂鞋厂)的建筑物B区综合楼之十六。
法定代表人:杨伟志,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裘孟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先装饰公司)、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星悦公司)、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富利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永先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东星悦公司、深圳富利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一次性返还原告现金1744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原告就其位于临潼区XX路XX楼XX栋XX单元XX室房屋装修事宜与被告永先装饰公司签订《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同时经被告永先装饰公司推荐,原告与被告广东星悦公司、深圳富利来公司共同签订《优惠政策协议》,与广东星悦公司签订《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约定了就原告室内装修工程由被告永先装饰公司包工包料施工,原告缴纳全部合同款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次月被告广东星悦公司每月返现1254元,共返现144个月将原告所交合同款全部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永先装饰公司缴纳合同款210000元,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仅支付5期返款,其余拒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永先装饰公司辩称,原告起诉的合同不是和我们公司签订,是和广东星悦公司签的,返钱也是广东星悦公司给返的,我们只是广东星悦公司的代理商,原告没有和我们签订协议,该纠纷与我们没有关系。因为广东星悦公司没有给原告返款,导致后期原告还欠我们26800元装修款和三台空调费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广东星悦公司欠我公司货款尚未结清,我公司不应给原告付款。
被告广东星悦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深圳富利来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优惠政策协议》、《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以上三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永先装饰公司不持异议,对三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证明目的结合案件事实在事实认定中综合认定;2、被告永先装饰公司提交的《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证明目的结合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6日,**就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楼XX栋XX单元XX室房屋装修事宜,分别作为乙方于甲方广东星悦公司签订《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作为甲方与乙方永先装饰公司签订《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作为乙方与甲方广东星悦公司、丙方深圳富利来公司签订《优惠政策协议》。其中《优惠政策协议》约定鉴于乙方于2018年5月5日认购了整装家居套餐产品,并签订了《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在乙方承诺诚信履行上述合同的前提下,并愿意配合甲方进行品牌宣传推广,符合认购甲方的促销政策,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优惠;优惠内容:基于乙方认购公司家居套餐产品,甲方为此给予乙方本协议优惠;优惠方式:自乙方付清公司套餐产品全部款项并工程验收合格后从次月开始,按照整装家居价款的100%分12年(共计144个月),由甲方按每月等额无息返还至乙方指定账号;返还金额:鉴于《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工程价款金额为180700元,其中符合政策返还金额为180700元;为确保甲方依约定返还款项,丙方深圳富利来公司愿作为担保人,在甲方不能支付乙方返还款项时,由丙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协议约定了其他事项;张永先作为甲方、丙方的签约代表与**签订合同。《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将整装家居价款转账至甲方结算账户;乙方已清楚施工方及其负责人不代表甲方,签约经手人不视为甲方委托代理人,本合同权利义务属于甲方;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属于施工方;整装家居价款为180700元;还约定了其他双方权利义务;张永先作为甲方签约代表与**签订合同。《家居整装工程施工服务合同》约定:鉴于甲方已于供方签订《PINGO家居整装工程购销服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整装家居的安装施工;双方就装修施工事宜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永先装饰公司代表人兰红燕与**签订了合同。
前述合同签订后,**即将位于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楼XX栋XX单元XX室房屋交由永先装饰公司装修。2018年3月28日**向实际施工人永先装饰公司银行转账10000元、4月3日转账100000元、5月27日现金支付80000元,永先装饰公司共收取**190000元,2018年6月22日永先装饰公司向广东星悦公司杨耀祖账户转账180700元,其余9300元作为施工管理费留存收取。房屋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后,2018年9月20日至11月28日期间,广东星悦公司先后向**返还了整装家居价款6270元(5期×1254元/期),其余整装家居价款174430元(180700-6270元)再未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因被告广东星悦公司、深圳富利来公司未到庭,致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与广东星悦公司、深圳富利来公司于2018年5月6日签订的《优惠政策协议》,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广东星悦公司应在案涉房屋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整装家居价款的100%分12年(共计144个月),按每月等额无息1254元返还至**账号,现广东星悦公司在返还了5期整装家居价款6270元后即未再向**支付前述款项,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讼争整装家居价款174430元中部分款项的履行期限虽然尚未届至,但广东星悦公司自2018年12月至今即未再履行任何付款义务,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优惠政策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根据前述规定,**诉请提前实现债权,要求广东星悦公司返还尚欠的全部整装家居价款共计17443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深圳富利来公司在《优惠政策协议》中签字,约定为广东星悦公司应向**承担的还款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故**主张富利来公司依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案涉担保为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对广东星悦公司(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再由深圳富利来公司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深圳富利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星悦公司追偿。永先装饰公司在《优惠政策协议》中作为广东星悦公司和深圳富利来公司的签约代表与**签订协议,但并非是合同相对人,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亦未指向永先装饰公司,虽协议履行中**将协议约定的180700元分次转入永先装饰公司,但之后永先装饰公司已向广东星悦公司按协议价款转账,故**要求永先装饰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整装家居价款174430元。
二、深圳富利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债务中的174430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9元、公告费800元,由广东星悦整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左  杰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光  远
                       书    记    员     张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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