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7民初296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榆楚镇天下荣郡D5-103号。
负责人:明可可。
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常堡建材市场8排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诉被告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分公司、陕西永先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