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8027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
原告:***,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灵台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环,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坊(原张家西村)3号楼2601号。
法定代表人: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6642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存在少数劳动者自身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其超过一个月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虽然属于惩罚性措施,但却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与多继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多继凡生前曾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则至其死亡时,其该项诉讼权利已经消灭,其亲属无权代其提出另一倍工资的主张,因此对二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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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赵卫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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