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3执恢1364号
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案款专户及交纳了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3执恢1364号案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