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2277号
原告: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智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明,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女,汉族,1949年4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男,汉族,1952年6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系等驾坡教育公寓业主委员会推荐。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坊。
法定代表人:由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庆,陕西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峰光无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华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6元,减半收取1073元后,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张元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江丽
打印:相丽华校对:程俊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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