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傲远管业有限公司、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2财保34号
申请人:昆明傲远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宁市极乐村委会狮子山村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683685634B
法定代表人:代志春
被申请人: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1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64252469F
法定代表人:罗仕宝
申请人昆明傲远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85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保全。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昆明傲远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98500元的财产。
保全费3513元,申请人昆明傲远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