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2801执138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兴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28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兴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1601457.25元、执行费1841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40828元。除此之外,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三 戈
书记员 杨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