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27民初52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064252469F。
法定代表人:罗仕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育文,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与被告大理馨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育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承诺于2024年2月10日前付清所欠劳务费82,000元”为由而申请撤诉,其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富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班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