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528

原告:***,男,19719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耀宇,经理。

被告:管朝龙,男,19888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朝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21日立案。原告***于20193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判员张彬



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记员姚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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