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52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耀宇,经理。
被告:管朝龙,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朝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员张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员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