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陕0103执3941号
***,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9年02月25日立案执行**与***,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李治峰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编:……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19)陕0103执3941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
财产
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