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佳禹,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马耀宇,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统合,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少霞

人民陪审员 魏友谊

人民陪审员 魏小妮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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