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1270号
原告:***,男,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佳禹,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大厦XX室。
法定代表人:马耀宇,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统合,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免予收取。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肖少霞
人民陪审员 魏友谊
人民陪审员 魏小妮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天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