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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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1521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宗武,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马耀宇,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大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负担。
判员陆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记员张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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