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024号
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胜丰工业塑料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经营者:祁朋超,男,汉族,1994年3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永寿县。
被告:陕西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代素玲,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胜丰工业塑料经销部与被告陕西精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胜丰工业塑料经销部于2021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胜丰工业塑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市莲湖区胜丰工业塑料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 二一 年 三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王 心 羽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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