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捷茂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112民初9242号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佳家运动花园1号楼3-402室。
法定代表人郭清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星舍大厦第1幢1单元7层10715号。
法定代表人程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亚平,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聪越,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商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全利,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亚平、段聪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14年起其为被告提供各种塑料制品袋,双方约定先送货后付款,但截止2016年12月,被告累计拖欠货款100780元。其经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00780元;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合同关系属实,但最后一笔款项已于2016年10月20日支付给原告,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故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做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多种规格的塑料薄膜及塑料袋。后原告依约发货,双方滚动发货滚动付款。审理中,经法庭组织对账,双方一致确认至2016年12月26日被告下欠原告货款12万元,后双方再无业务往来。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仍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00780元及律师费,并提交案件代理费发票,被告对律师费不予认可。
以上事实,有《加工定做合同书》、对账单、销货清单、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供货,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双方已对账目进行了核对,确认被告下欠金额12万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下欠款项10078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007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上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彦
审 判 员  付 蕾
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