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4988号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二环西段佳家运动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96769030。
法定代表人郭清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利,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星舍大厦第********会信用代码91610132399402078M。
法定代表人程凤,经理。
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开始,其给被告供应各种塑料制品袋子,截止2016年12月共计欠付货款100780元。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0780元、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