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3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青龙路胖哥脚手架租赁部。
经营者宁军,男,生于1966年3月26日。
被执行人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清丽。
申请执行人汉台区青龙路胖哥脚手架租赁部与被执行人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1)陕0703民初2596号民事调解书,由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汉台区青龙路胖哥脚手架租赁部租赁费73574元、逾期付款利息5476元(算至2021年3月1日,利率15.4%),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67元,执行费1085元。履行期限届满后,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80902元之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晓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熊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