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中毅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966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中毅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斗门街办普渡村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0966683461。
法定代表人:周贺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北二环西段佳佳运动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769030。
法定代表人:郭清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南郑县。
原告西安市中毅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市中毅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5327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市中毅腾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皖江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532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保全费20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纪胜利
 
二〇二〇年 十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郭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