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欣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柴学兵与西安欣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4066号
原告柴学兵,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西安欣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含光路怡兰大厦D座3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学兵与被告西安欣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柴学兵于2008年10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柴学兵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学兵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本院全额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茹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焦玉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