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高新区广通钢化租赁站与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10642号
原告:渭南高新区广通钢化租赁站,住所地:白杨办红星村子组。
经营者:***,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9号3幢13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高新区广通钢化租赁站诉被告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高新区广通钢化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后为758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李鑫
人民陪审员*燕
人民陪审员谭月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浩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