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文,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81元,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28日,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将本案全部案款5481元缴付本院,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张西文,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