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1333号
申请执行人张西文。
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雁民初字第07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8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职权调取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相关信息,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相关线索。现本院已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陕西筑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未受偿5481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本院(2015)雁执字第01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鹏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