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乌吉斯古冷,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满洲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满劳人仲案字(2021)443号仲裁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715.93元;二、给付申请执行人放假期间生活费18000元;三、给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0元;四、负担执行费用。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满洲里市××街××路××市场车间B1、B2、B3、B6、B7、B8(权证号:**)、满洲里市××街××路××市场车间B10(权证号:**)、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胪膑大街南(权证号:**)、满洲里市胪膑大街北,宾三路西(权证号:**)、满洲里市胪膑大街北,滨三路以西(权证号:**)、满洲里市文化小区D区2号楼11号车库(权证号:**)、满洲里市××街××路××市场车间B9(权证号:**)、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木材交易市场车间A3(权证号:**)、满洲里市胪五街北、胪四街以南木材交易市场车间A7、A8、A9(权证号:**)、满洲里市胪膑大街以北,宾三路西(权证号:**)、满洲里市文化小区D区2号楼4-102(权证号:**)、满洲里胪膑大街北,宾三路西(权证号:**)、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胪膑大街南(权证号:**)、满洲里市合作区滨三路西,胪膑大街南第五车间(权证号:**)、满洲里市合作区滨三路西,胪膑大街南第四车间(权证号:**)、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南,南滨八路以东木材交易市场车间B5(权证号:**)、满洲里市胪膑大街北,滨三路西(权证号:**)、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南,南滨八路以东木材交易市场车间B4(权证号:**)、满洲里市合作区滨三路西,胪膑大街南第六车间(权证号:**)、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进口资源加工园区(权证号:**)、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木材交易市场车间A1(权证号:**)、满洲里市经济合作区进口资源加工园区(权证号:**)、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木材交易市场车间A2(权证号:**)、满洲里市合作区工业园区内膑三路西胪膑大街南[权证号:满国用(2007)208]、满洲里市胪膑大街以北滨三路以西[权证号:满国用(2010)81]、满洲里市胪膑大街以北,滨三路以西[权证号:满国用(2010)82]、满洲里市胪膑大街以北,滨三路以西[权证号:满国用(2010)83]、满洲里市胪膑大街以北,滨三路以西[权证号:满国用(2010)84]、满洲里市胪膑大街以北,滨三路以西[权证号:满国用(2010)85]、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南滨八路以东[权证号:满国用(2012)001121]、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权证号:满国用(2012)001443]、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权证号:满国用(2012)001445]、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权证号:满国用(2012)001446]、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权证号:满国用(2012)001447]、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北、胪四街以南[权证号:满国用(2012)001448]、满洲里市胪五街北,南滨五路东,胪四街南[权证号:满国用(2014)第0××1号]、满洲里市胪四街北,南滨五路东,胪三街南[权证号:满国用(2014)第0××2号]房产及土地,以上财产本案已轮候查封,但暂无处置权;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被执行人: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50715.93元;二、给付申请执行人放假期间生活费18000元;三、给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兆鹏
审 判 员 张俊旭
审 判 员 金俊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远谋
书 记 员 孙陆斌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