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道力格严,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蒙古族,原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合作区进口木材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道力格严与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道力格严依照满劳人仲案字【2021】335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案款424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2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多处房产和土地,均有查封和抵押登记,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有木料可供执行,另案评估拍卖中,待拍卖成交后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案款42408.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金 航
审判员 梁建学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瀚 海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