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78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王秀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满洲里市人民法院(2021)内0781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764561.26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均已被其他单位在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本院于2022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兆鹏
审判员 梁建学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柯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