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执778号执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 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满劳人仲案字(2020)91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工资217621.11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于2020年8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联众X期X区X号库房内的木料X立方米及工程木屋料土台墙体和木屋料辅料经评估、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财产以物抵债;于2020年11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联众X期大门X侧木屋一处(坐落的土地处于抵押和查封状态不能进行处置);于2021年3月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2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于2021年3月31日查封、扣押满洲里市铁路X线仓储库内木屋辅料共计28包,经执行异议程序审理后确认系案外人财产解除查封;于2021年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满洲里联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联众X期烘干窑后侧厂区内所有木料(X立方米),经议价后进行拍卖、变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财产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均有抵押和法院查封,不能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旭 审判员  金 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