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诗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诗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诗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新城广场南长巷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范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诗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1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诗丽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1号21-1-401室房屋一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2104,合同登记号:Y14044710),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预查封,因本院为轮候查封且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故无法处置该房屋。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就案件的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事项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814291元及利息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