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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西安庆华医院有限公司,西安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9008号 原告:***。 被告:西安庆华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西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西安庆华医院有限公司、西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