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沁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45333号
原告: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禹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凌。
原告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67.42元,由原告西安市红山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潘逸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