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4民初7868号
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41号蔚蓝花城35号楼1单元10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232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道车刘村正街西一号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3110634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剩余25元退还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栾震
审判员铁文静
审判员*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