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8891号
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41号蔚蓝花城35号楼1单元10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22328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沣东新城三桥镇车刘村正街西一号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陕西龙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成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9日,其与被告签订《卷闸门供货与安装合同书》,其负责给被告安装卷闸门等,竣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已经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现诉至法院,被告支付工程款9139.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原、被告2015年8月19日签订的《卷闸门供货与安装合同书》第七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若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经询,涉案项目所在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应属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