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县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82民初4120号
原告:唐县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县西安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76870170191。
法定代表人:蔺秀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高雪松,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北侧8幢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0604502226。
法定代表人:陈万红,经理。
被告:申会军,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唐县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唐县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县恒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聂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