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241号
申请人:河北恒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路北侧8幢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弘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二期35号楼14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弘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24)内0404民初10024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内蒙古弘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13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古弘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