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恒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恒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4民初1983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恒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天润**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立君,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国,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呼伦贝尔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桥头街华汇购物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苟增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实,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海拉尔区健康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呼伦贝尔市恒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义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恒义公司诉称,201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壹号公馆”工程施工项目邀请谈判文件,邀请原告就该工程进行投标,原告按约定于2019年6月14日,将200,000元保证金按被告要求汇入被告账户。因双方对招标文件中《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故原告未能中标该工程施工项目。现被告已经通知原告未中标,但原告向被告主张依法返还200,000元保证金时,被告以磋商不一致原告违约为由拒绝返还保证金。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汇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原、被告双方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定金纠纷,该工程建设地点位于海拉尔区境内(海拉尔区满洲里路以西,文化一街以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中原、被告公司注册所在地均在海拉尔区,合同履行地,即交付保证金的地点也在海拉尔区,故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要求将此案裁定移送海拉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针对其提出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收据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汇嘉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收据等证据均能够证明被告汇嘉公司的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正阳办桥头街华汇购物广场**,且合同履行地在海拉尔区,故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虽然原告称,招投标事件发生地在鄂温克族自治旗秀水花苑1号楼三楼,且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邀请谈判文件》第一章报价申请须知前附表第18项中明确载明收件单位地址为呼伦贝尔市新区秀水花苑小区1号楼三楼,但双方未签订合同,且就投标事项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法院并未约定,故原告的主张不成立。综上所述,被告汇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呼伦贝尔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应退还原告呼伦贝尔市恒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俐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杨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v>
同一诉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