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财保48号
申请人:奎屯汇力闽林石材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喀什西路国贸9-14号。
经营者:***,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乌苏街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奎屯汇力闽林石材经销部于2023年2月21日向克拉***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8,057.46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汇力闽林石材经销部提供财产担保。2023年2月21日,克拉***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汇力闽林石材经销部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奎屯筑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8,057.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60元,申请人奎屯汇力闽林石材经销部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