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市场加油站西50米两间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吐鲁番于孜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江南春城云湖苑10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光源兴发电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经本院现场勘查,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的变压器与合同约定不符,电表箱、电表、218国道路灯等未安装,部分地埋线缆、厂区内部分路灯未安装。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涵盖了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但依据现场勘查情况,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并未完成全部工程,故竣工验收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已完工程量的依据。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2022)新4021民初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