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1财保1016号 申请人: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县吐鲁番于孜乡吐鲁番于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伊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市场加油站西50米2间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市场3号楼(商业)价值4,000,000元房产(两层共10套),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应收款4,00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伊犁阿勒推黄公活畜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阿勒推村市场3号楼(商业)价值4,000,000元房产(两层共10套),或冻结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雪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阿曼**·**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