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凯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宁夏恒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柠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4302号
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董小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捷富,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恒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法定代表人:毛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进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夏柠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崔建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明,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胜,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第三人:王宏雨,男,汉族,1978年1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
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恒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柠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经审理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5)金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7)宁01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2015)金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宁夏柠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2015)金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书、(2017)宁01民终881号民事判决书,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宁01民终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4382号民事判决及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1民终88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又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被告宁夏柠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王宏雨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励幸劳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柠檬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杜成军
人民陪审员 李艳宁
人民陪审员 郭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