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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81执259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执行人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1。
被执行人***,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81民初448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续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81执2596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杨生军
审判员贺永宏
审判员王亮亮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余学红